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攀枝花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实施细则 (试行)

时间:2019年05月27日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攀枝花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提高使用效率,根据《攀枝花市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方案》(攀府发〔20173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二条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牵头负责全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

(二)研究制定全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标准规范和评价办法等;

(三)组织开展全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评价考核工作。

第三条  攀枝花市财政局协同推动全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主要职责是:与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共同开展全市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联合评议工作。

第四条  攀枝花市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管理中心受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委托,负责全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攀枝花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服务网络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攀枝花市网络管理平台)的建设、维护工作,促进社会用户与检测单位、分析测试技术人员的互动合作;

(二)负责攀枝花市网络管理平台与四川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服务网络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四川省网络管理平台)的对接,促进我市大型科研仪器面向全省开放共享,充分利用四川省网络管理平台的资源为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五条  市直有关部门是本部门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攀枝花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政策;

(二)协调解决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检测单位是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相关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资源统计分析,各类数据记载,开放共享情况总结等;

(三)负责本单位大型科研仪器的管理和维护;

(四)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

(五)配合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做好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开放共享与对外服务

第七条  检测单位需将应对外开放共享的大型科研仪器纳入攀枝花市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公布大型科研仪器目录、开放共享管理制度、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八条  检测单位应在新购大型科研仪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之日起30工作日内,将大型科研仪器名称、规格、功能等信息按照统一标准及要求录入攀枝花市网络管理平台。对于不纳入攀枝花市网络管理平台的大型科研仪器应有正当理由,并由检测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九条  检测单位提供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应当与用户签订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十条  检测单位要建立完善的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情况记录,每季度向攀枝花市网络管理平台报送。


第四章 评价考核与奖惩机制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评价考核制度,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采取年度评价考核的方式,对检测单位制度建设、开放程度、服务质量、开放效果等情况进行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大型科研仪器更新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检测单位开放情况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协助做好年度评价考核工作。检测单位要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开放职责,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考核评价和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利用财政资金购置大型科研仪器后,不履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义务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

第十四条  对于评价考核合格的检测单位,根据专业评价考核结果等级给予后补助。对评价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检测单位,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予以通报,并视情节采取核减检测单位大型科研仪器修缮购置资金、在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立项时不准购置仪器设备等方式予以约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201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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