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大型科研仪器资源的合理布局和对外开放,提高大型科研仪器的使用效率和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评议是指有关单位申请使用市级财政资金购置大型科研仪器前,由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联合组织对新购大型科研仪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科学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评议结论是财政资金安排的必要条件,是安排财政资金购买大型科研仪器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市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协调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下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联合评议前期工作。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成立联合评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评议工作。联合评议办公室挂靠在市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联合评议办公室),根据市级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联合评议工作。
第四条 联合评议范围包括使用市级财政资金购置的单台价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成套设备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
第五条 申请购置大型科研仪器的单位需填写《新购大型科研仪器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新购大型科研仪器必要性;
(二)绩效目标:含新购仪器的预计使用率、预计用户数量、对外开放时间等;
(三)申请单位现有大型科研仪器的使用情况;
(四)新购仪器要求的技术指标、拟选型号及相关配置;
(五)新购仪器共建共享方案;
(六)购置和运行经费预算;
(七)新购仪器的安装条件、技术队伍等配套支撑保障;
(八)实施计划安排,包括供货来源、采购方式等。
第六条 《申请报告》经购置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提交联合评议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合评议。联合评议采取专家评议方式开展,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7名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设专家组长一名。
第七条 专家组对大型科研仪器购置的必要性、仪器选型的适用性和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进行评议,形成评议结论。
第八条 联合评议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将评议结论反馈给购置单位。若购置单位对结果有异议,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在收到评议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联合评议办公室提出复议申请,联合评议办公室根据复议申请再次组织专家组进行评议,并根据评议结论做出是否购置决定。
第九条 行政主管部门以评议结论为申报新购大型科研仪器预算的主要依据,未经联合评议程序的新购预算方案不予批准。
第十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已审批的大型科研仪器购置计划和预算。如确需调整变更的,需提前向联合评议办公室报告,获得批准后再实施。
第十一条 联合评议办公室负责对使用市级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的运行、使用、共享和资金使用绩效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攀枝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自发文之日起三十日后试行。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12日